
正值“双11”促销,居民网购了商品,收到货后觉得不满意要退货,可商家表示从售出之日算起,已超出“7天无理由退货”的时限。11月1日,社区工作人员请教律师得知商家在偷换概念,“7天”应从签收次日算起,经交涉顺利退货。
家住安宁街89号院的杜大娘网购了一套冬装,收到试穿后觉得不好看,便勾选了“7天无理由退货”。然而,商家回复称,从售出之日起,已超过时限。老人感到奇怪,自己收到货才3天,怎么就“过期”了。
接到杜大娘的求助后,玉园南社区工作人员咨询了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的李晓宇律师。律师表示,网购时,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是消费者非常重要的权利之一,这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。其中明确,“7天”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。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,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。
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但有些商品除外,比如消费者定作的;鲜活易腐的;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等。
有了依据,社区工作人员与商家沟通,对方没再辩解,通过了退货申请。律师建议,消费者在网购时应仔细了解商品是否适用“7天无理由退货”,并保留好签收凭证,以便在退货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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